2014年07月01日19:11 来源:未知点击:次
【案情简介】
原告刘建业是小说《明清十大奇案》的作者。案外人北京中图恒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建业签订《图书出版协议》,约定刘建业授权恒业公司出版发行该小说。2007年7月,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奇案》。被告经营的新华网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奇案》的图书简介及“奇案一至七”的相关目录,网络用户点击该目录可以链接到新浪网的相关网页,进而浏览该部分内容。
原告刘建业诉称:新华网将此书至少70%的内容在新华网读书频道全文发布,该行为侵犯了刘建业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新华网上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其经济损失8.1万元、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新华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新华网链接《奇案》有合法依据的,主观上没有侵犯刘建业著作权的故意。中央编译出版社将涉案图书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授予新浪网,而新华网与新浪网口头协商,在新华网“以书会友”栏目上提供了该书到新浪网的链接,所以,新华网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新华网只提供该书到新浪网的链接,并非将该书的70%全文发布。新华网及时删除了该书的链接。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通过新华网刊载的《奇案》目录可以链接到新浪网,但互联网用户只能在新浪网浏览该目录下的具体内容,这表示新华网提供的是图书《奇案》的链接服务,刘建业对此亦无异议。况且,新华网与新浪网建立《奇案》链接服务之前,新华网审查了相关授权文件,如中央编译出版社授权新浪网连载《奇案》的授权书等,表明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新华网作为图书《奇案》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并未侵犯刘建业享有的图书《奇案》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刘建业委托代理人向新华网出示刘建业的著作权说明和授权书后,新华网及时断开与新浪网的链接,并删除了其网站上《奇案》的相关内容,即使新浪网刊载《奇案》的行为构成侵权,新华网依法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刘建业的诉讼请求。
【点评】
互通互联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链接即是实现这种互通互联功能的基本手段。实践中,存在大量通过链接传播作品的情况,何种情况下的链接构成侵权是司法中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谓链接,即通过在网络服务器某信息标题后放置存在该信息的网络地址,用户点击该信息标题后,进入存在该信息的第三方网站,因此链接属于一种定位、查询技术。从表现形式上,链接主要有:1、首页链接,即点击链接图标进入被链接网站首页;2、相关页面链接,即点击链接图标进入被链接网站的相关次页面,而非首页;3、深层链接,即点击链接图标后,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情况下,进入被链网站、从被链网站获得相关信息。因此,链接服务也是多种多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见,被告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而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权利人即使不“通知”,网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新华网在建立涉案链接前,已经审查了恒业公司与中央编译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央编译出版社授权新浪网连载《奇案》的授权书等;同时,基于中央编译出版社已出版了《奇案》正规出版物的事实,故可以认定新华网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而且法院还查明,刘建业已经就新浪网传播其涉案作品另行提起了诉讼,被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保护。驳回其对新华网的诉讼请求,对其也是公平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链接的情形非常复杂。不能一般性地认为,提供各种形式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过错标准都是一样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就认为:“对只是提供首页链接的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网络上信息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变化、更新,故不能要求其事先逐条甄别信息、注意到信息的合法性。但事先已就被链接的具体信息进行了选择、编辑和整理的深层链接的服务提供者来说,其就应注意到被链接的信息的合法性。这完全符合民法所要求的过错判断的原则。”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