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9:11 来源:未知点击:次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4案。
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奇时代公司”)诉称,经著作权人都梁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都梁创作的四部小说《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要求相应权利。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便在手机新浪网(book.sina.cn)向公众提供上述四部小说的在线阅读和下载业务,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原告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辩称,公司在前一个案子中已经支付给对方和解款,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新浪网和新浪手机网使用的都是一个数据库。在前一个案子中,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本案中的搜索结果是快照,是公司和谷歌合作名为“爱问”的搜索引擎结果,即使公司删除了服务器上的相关作品,仍然可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其它网站上的作品快照。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四部作品的作者为杨湛(笔名都梁),在新浪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湛为四部书籍的著作人。传奇时代公司经杨湛许可取得了涉案四部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定许可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新浪公司在前述和解协议中承认未取得作者授权。故新浪公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传奇时代公司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
即使如新浪公司所述,但此前的和解协议距本案传奇时代公司公证取证时间亦1月有余,基于新浪公司对手机新浪网或与其他合作网站的管理、控制关系,期间新浪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足够时间删除全部作品及其链接。而对于新浪公司辩称的因之前新浪网读书频道与传奇时代公司因使用上述4部小说已达成了和解意见,故不应当再次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新浪公司的和解协议是针对新浪公司在新浪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而进行的,不包括本案中通过手机登录网站之行为。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新浪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公众使用手机全文阅读的可能性等因素酌定,新浪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28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点评】
一机在手,随时随地尽享阅读乐趣的手机阅读渐成风潮,用手机读小说已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但可能没有人会注意到手机中的这些小说也会引发著作权纠纷。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免责条件之一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涉案作品时,应根据技术自动删除系统缓存。本案中,新浪公司已于前案和解后删除了涉案作品,相应的缓存亦应不存在。因此,新浪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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